测体温的额温枪疫情前100多,现在卖400多,算不算哄抬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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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哄抬物价。但究竟算不算,还要根据具体的规定来判断。
在湖北省对于“哄抬物价”的具体规定是:
自 2020 年 1 月 22 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是以 2020 年 1 月 21 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 在 1 月 22 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
二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 1 月 21 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 15%的。
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对该市的华康大药房立案调查。该药房的一次性口罩购进的价格是0.6元/只,销售的价格1元/只。市场监管局认为,由于其购销差价额高过了15%,所以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42630元,合计罚没56840元。
对于额温枪,疫情前卖100多,现在400多,那么很有可能也是属于这个文件规定的“哄抬物价”范围的,当然,具体情况,得由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判断。
以上所说的是湖北省的标准,对于不同的地方来说,可能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在市场总局的指导意见中,就有相关的描述,
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在现在这个万众一心,共同抗疫的关键时刻,商家也不应该出现故意涨价的情况,有关部门也会积极维持物价的稳定。因为,只有众志成城,才能共克时艰,只有一起度过了这个困难的时期,一切才能回归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