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学生因同学比自己美将其肢解,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
这事情是真的吗?第一次很主观地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如果是真的,细思极恐……
凶手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不是该与时俱进修改入刑年龄了?
例如可以施行“以恶补龄”。简单解释就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来补齐他们的入刑年龄,而不是简单地划一个年龄线。
不满十四周岁不应该成为“恶魔”逃避惩罚的理由。因为嫉妒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凶手把同学约到自己家里杀害,并且残忍地肢解了尸体。这种心态和作案手法已经超出了大多数人可以忍受的范围,毫不客气地讲,判凶手死刑真的一点儿都不冤。可惜,事实并不乐观,因为凶手未满14周岁,依法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支持受害者父母的上诉,必须让凶手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希望我们对待日益低龄化的青少年犯罪能够有一个科学的方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孩子普遍发育较快,十多岁早已具备了犯罪的能力,已经不能简单地按照年龄来判断是否符合入刑了。甚至有些被媒体曝光的青少年罪犯就是知道自己还不够入刑年龄,所以才变本加厉无法无天。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不能成为未成年犯罪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