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妈妈为护子被未牵绳狗主人殴打致骨折,男狗主被刑拘会被判多久?
2018 年 11 月 3 日 19 时 24 分许,余杭公安仓前派出所接到徐某报警称:当晚其在仓前街道某小区内被人殴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报案人徐某(女,34 岁)在小区内与金某(男,31 岁)及其女友谢某某(女,24 岁)因对方遛狗未拴绳吓到徐某小孩一事发生口角,后金某殴打徐某。目前,余杭警方已经依法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相关情况后续会适时公布。6日晚,余杭警方再次通报,目前,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不贷。他可能被判多久?
目前,根据相关通报,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
关于对金某该如何量刑,首先得看受害女子的伤情情况如何,轻伤或轻微伤的结果,对量刑也有影响;其次,打人男子金某的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根据浙江省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寻衅滋事一次的,一般在六个月至二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在该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还需结合伤害后果、寻衅滋事的次数等来确定量刑;第四,对于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或取得对方谅解的,也会获得法律上的从轻处罚。
所以,关于金某会判多久,会根据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量刑事实等来综合衡量,并予以量刑,目前来说并不是确定的刑罚期限,因为量刑事实是会发生变化的(增加或减少)。根据以往办案经验,对金某的处罚很可能不会超过1年半的有期徒刑。
先看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目前男子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事拘留,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本案当中已经符合其中的两种情形: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当中男子遛狗不拴狗绳并且殴打女子致其骨折并且推到其两个幼童的行为可以说本身有错在先,事后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然符合寻衅滋事罪当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而且目前该案因为遛狗未栓绳而起,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饲养犬只应当存在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据此根据男人的行为结果(遛狗不栓绳、导致他人骨折)、社会影响恶劣(再一次引发社会集体对爱狗人士的反感)来看,男子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想必是无疑。
男子遛狗不栓绳的行政责任
目前查明的事实可以知晓男子遛狗既没有办理养犬许可证也没有外出时栓绳的情况下,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人是爱狗人士?我看得了吧!名义是爱狗,但是实际上只会让更多的人对狗产生反感,这是爱狗还是害狗?我想已经一目了然!
毫无疑问,狗主人构成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据报道,11月3日晚上7点多,杭州网友“蓝蝴蝶2018”带着6岁的儿子和3岁的女儿在自家小区散步。突然一只没栓狗绳的狗冲过来追着她儿子叫。她本能地护住儿子,作势用脚驱赶小狗。
就在这时,狗主人气冲冲地过来指责女网友为什么踢自己的“儿子”。网友指责狗主人没有拴狗绳,谁知男子竟然当着两个孩子的面,冲上来就掐住女网友的脖子,用拳头打她的头部。有人过来劝阻,把狗主人拉开,当女网友转身想带孩子离开时,他第二次冲过来打人,最终造成女网友手指骨折和多处挫伤的严重后果。
不得不说,狗主人真是丧尽天良,明明是自己“教子无方”,还嚣张跋扈地殴打他人。纵使狗是他的儿子,难道他的儿子就可以为非作歹吗?他就可以纵子行凶吗?正如官媒评论的那样,“你可以把狗当做儿子百般爱护,但不能要求别人也把它当做儿子”。
明明是他遛“儿子”不牵绳,险些儿子咬伤他人,别人难道不该驱赶他的“恶狗儿子”吗?实在是岂有此理!
从法律上来说,狗主人殴打女网友固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同时也符合“因偶发矛盾而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基本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基本刑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该狗主人如此丧心病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的危害后果,就该定他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样才能平息人民群众的满腔怒火!
根据现在通报的情况,该男狗主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是比较准确地,肯定是要面临刑事处罚。
一、徐女士在案件中并没有过错。
徐女士带孩子在小区散步,是由于狗主人没有拴狗绳,导致小狗追咬徐女士的孩子,徐女士为了保护孩子才用脚踢开小狗,并非是故意的。根据《侵权法》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主人要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徐女士没有主动去挑逗狗,那么徐女士就没有责任。
二、男狗主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要件。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寻衅滋事的犯罪表现形式。狗主人首先是遛狗不拴绳,导致狗追咬儿童,接着又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徐女士,再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又冲上去再次殴打徐女士,致使徐女士受伤,情节恶劣,影响很坏。这明显是一种逞强好胜,耍流氓的行为,可见即便换做另外一个人他仍会如此嚣张的打人,因此,确定为寻衅滋事罪是比较准确的。
三、男子将面临5年以下的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打人男子气焰嚣张,将徐女士手指打骨折,很可能会达到轻伤以上,这也是一个加重情节,而且本案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和恶劣。但是,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受害者伤情达到轻伤,只要是符合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就足以定罪。
此事也可以看出,该男子根本不是什么爱狗人士,可以说一点道德都没有,在孩子面前暴打母亲,一点不顾忌孩子,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罪有应得。
可以说,杭州警方的处理还是非常专业的。狗主金某其实既涉嫌寻衅滋事罪,又涉嫌故意伤害罪。在这个两个罪名竞合的情况下,杭州警方选择了比较严重的寻衅滋事罪对金某进行刑拘,可谓是大快人心。在将来该案进入审理程序时,受害女士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要求金某赔偿一切损失,包括给两个小孩造成的精神创伤,可以要求巨额精神抚慰金。
1、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对于惊吓小孩的狗,保护小孩安全才重要。受害女士的反应是所有父母的正常反应,毫无指责余地。遛狗不牵绳就是有错在先,动手殴打他人更是触犯刑法。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从这个角度讲,该男子在对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两次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确实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2、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具体而言,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中,有随意殴打他人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结合本案的情节,本案狗主金某两次殴打他人,且在公共场合、在儿童面前殴打其父母,情节属于比较恶劣的。我判断最终金某应该会跳过拘役和管制,被判处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3、金某也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应赔付精神抚慰金。如果最终检方不同意批捕金某,受害女士还可以刑事自诉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罪的量刑应该和寻衅滋事罪差不多。此外,金某的行为绝对给两个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理应给予精神抚慰金。至于其他的对养狗方面的惩戒,也应该一并有单位做出,在此不再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