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调查,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在舆论沸腾的时候,公安出手了,直接带走了问题疫苗的作恶者。
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首先,就是要对这种企业和责任人予以严惩,罚要罚得倾家荡产,判要判得顶格刑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这个规定,最高刑是可以处以死刑的。因此,我们期待法律给予严惩,绝不姑息迁就。就目前所曝光的一些情节来看,估计该企业或责任人是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该受到重罚和重刑。
其次,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在食药违法领域,必须及时共享有关案件线索。
从此案情况来看,公安机关是依据药监部门案件移送书予以立案调查的,那么,如何在食药的违法领域,让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有关案件情况,共享相关案件线索,防止有些食药案件出现“以罚代刑”、有关部门不作为等情况。毕竟食药领域,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不可有丝毫大意。
最后,建议在食药领域建立更加透明的监督机制。
比如对每一起食药领域的行政处罚,都要通过网络予以公开。比如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动员全社会来监督食品药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