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失联的南昌22岁大四女生的父亲发布头条说,要求学校给予说法,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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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女大学生失联固然让人悲痛,但是她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学校是没有任何过错的,总不能要求学校安排专人,无时无刻地盯着学生吧?
据报道,“江西华东交大22岁女大学生失联”一事,备受网友关注。5月22日,有人在赣江下游发现了一具女性遗体,此位置在张某最后出现地点的50公里处。5月23日,在经过DNA鉴定比对后,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确认死者为失联学生张某,死亡原因正在调查中。
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5月14日18时06分,背着双肩包的、手提电脑包的张某离开华东交通大学图书馆,据了解,当天她在馆内与同学写毕业论文。但同学在17时27分左右,先行离开图书馆。其男友提供聊天截图显示,18时02分,张某跟同学发消息称,“我回宿舍了。”
但是,张某实际上并没有回到宿舍,而是搭乘260路公交车,在42分左右到达了红谷滩长江路口站点。随后走到对面车站呆了50分钟,期间没有搭乘任何车辆,待到晚7点38分,再次乘坐260公交车返回,并在学校前一站下车。而后失联。
从这一举动可以看出,张某已经出现了反常行为,无缘无故搭乘公交车,还在某站足足发呆了近一个小时!看得出来,她的心情比较沉重,应该有种压力山大而又无计可施的无力感。所以才会通过这种反常行为,试图排解一下心中苦闷。
从目前查明的事实来看,张某压力应该来自毕业论文。从她与导师的沟通情况可以看出,张某的毕业论文写得并不轻松,而导师又对她严格要求。所以,不堪压力的她才会最终情绪崩溃。
随后调查出来的情况,更加印证了这一推论。警方深入调查后,发现一辆公交车车载监控拍到了张某路线,根据画面显示,当天她逆行上了赣江边公路桥。这刚好能够印证张某最终溺亡的死亡结果,似乎其跳河轻生有高度盖然性。
女大学生的死亡结果固然让人无限惋惜,也对学生的年老父母心生同情。但是,不幸应当留在被不幸击中的人身上,而不能够随意转嫁到别人身上,否则便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试问,大学生不同于中小学生,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要求学校承担他们的保姆角色。更何况,《侵权责任法》只明文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责任,并没有要求学校对成年学生负担责任。因此,女生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就让不幸留在被击中的人身上,其实才是最大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