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胥某认为其受雇于李某,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应对自己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吕某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从业资质的李某,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则认为自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辩称道:“胥某与我系在吕某的房屋共同从事木工作业,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并且胥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吕某作为房东和受益人,其将木工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50%的责任。胥某对部分赔偿项目的主张不合理。并且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向胥某先行支付20,000元。” 而吕某对此则也有自己的一番说辞:“我已将房屋的木工作业发包给李某,胥某系李某雇佣的工人。本起事故系因胥某和李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我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某需承担赔偿责任,我未与李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胥某对部分赔偿项目的主张不合理。并且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向胥某先行支付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