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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引纠纷 福清市法院判决还公道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将房屋装修工程中的木工项目发包给李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胥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对胥某与其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异议,但其陈述与调查记录等证据相悖,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对李某陈述二者不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胥某为李某提供劳务,李某应当对胥某劳务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胥某在劳务过程中受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吕某作为定作人,将家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胥某对劳务环境是否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李某、吕某分别对胥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胥某自行承担。

李某、吕某所承担的上述责任具有可分性,系按份责任。因胥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中部分损失要求过高,认定胥某各项物质损失为132,542.38元,李某、吕某还应另向胥某支付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和1600元。庭审中,各方确认李某已向胥某支付19,549.8元,吕某已向胥某支付10,000元。判决李某实际应再向胥某支付50,721.39元;吕某实际应再向胥某支付18,108.48元。

法官提醒:业主在房屋进行建设、装修时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建筑、装修公司;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劳务期间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人身保险,降低作业风险。劳动者也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作业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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