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按现行规定,岳父母并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内。若纳税人的配偶父母年龄达到60周岁,纳税人并不能以此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而只能由其配偶进行申报并享受个税抵扣。也就是说,儿媳妇也不行对赡养公公婆婆进行申报并享受抵扣。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大家首先要明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只是针对纳税人的减税政策,而不是赡养政策,所以不用在赡养义务这个问题上纠结。
办法中是规定了被赡养人不包括岳父母,但是我认为并不是办法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把岳父母也纳入被赡养人的范围,只会让申报更复杂,更难操作。
第一、被赡养老人要满60岁,那么普遍来说儿女都是七八十年代的居多,那时候计划生育还没有或是并不严格,一家二个孩子以上的占多数。岳父母也有自己的子女,如果女婿也能扣除,那么分摊协议会更麻烦,税局根本没那么多的精力去核实。
打个比方,张三嫁给了李四,张三家兄弟姐妹5个,二哥二妹,李四家兄弟姐妹三个,二个姐姐,如果岳父母也可以扣除的话,那么张三分摊的人数是5+3=8个,李四要分摊的也是8个,张三的哥哥妹妹又要分摊的加起来就几十个,其中张三父母被重复分摊10次。如此混乱那会产生更多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现在的岳父母的问题了。
第二、办法中规定,不管有几个被赡养的老人,能扣除的额度就是2000元,而不是像子女教育中规定每个子女1000元。所以各自分摊自己的父母是最简单的办法了。
第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暂行办法,自然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后期会根据实际反映出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整。
个人认为后期的细则中应加一条:夫妻双方中如果男方是独生子女,女方父母的其他子女都不在世时,女婿可参与扣除。(这样如果男方父母不在世了,还可以进行扣除)
其实办法中最纠结的,最现实的问题是房租扣除,由于申报填写的资料细致,房东的集体抵制(原因是如果税局查到房东,那房东要交的税比个税高的多),使得扣除没办法实行,租房者得不到实际的优惠。